《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熙玥/作者 汀鹭 西洲 映蔚/风控
回顾广州绿十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绿十字”)发展历程,1991年成立之初,其前身系由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绿十字和香港盛宜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之后又变更为由日本田边三菱制药全资控股的外资企业。至2014年,穗绿十字被全资收购后才转为内资企业。
股权结构上,实控人梁峰,系穗绿十字的第一大股东广东帅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广医药”)的实控人,另一持股的董事张克军亦在第一大股东处参股,与实控人梁峰合计对帅广医药持股达90%,但穗绿十字却并未将该名董事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此外,穗绿十字与昔日关联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药业”)的关系或“剪不断理还乱”。
(资料图)
一方面,2021年,穗绿十字收购誉衡药业持有的山东誉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誉衡”)100%股权,而誉衡药业称,山东誉衡所持资产系衡药业低效资产。另一方面,誉衡药业另一子公司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普德”),同时系穗绿十字的委托生产单位,就战略产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上市许可申请展开合作。然而,该昔日关联方作为生产单位,却将该产品以自有产品对外宣传。至此,关于战略产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权益归属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的嫌疑?
一、股东兼董事与实控人存共同投资合计持股90%,却未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影响着控制权之争、重组上市、要约收购及权益变动披露等问题,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之一。然而穗绿十字的一名股东兼任董事,其与穗绿十字的实控人还存在其他共同投资行为。
1.1 实控人梁峰,与帅广医药、元生投资、九合投资、普越贸易互为一致行动人
据签署日为2022年11月7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梁峰担任穗绿十字的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穗绿十字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穗绿十字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梁峰持有广东帅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广医药”)66%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梁峰及其配偶合计持有广州市普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越贸易”)100%股权,梁峰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另外,梁峰担任广州南沙恒世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生投资”)、广州昆荣九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合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梁峰对元生投资的出资比例为35.79%,对九合投资的出资比例为44.17%,对普越贸易的出资比例为5%。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梁峰直接持有穗绿十字12.7%的股权,帅广医药直接持有穗绿十字24.83%的股权,元生投资直接持有穗绿十字3.72%的股权,普越贸易直接持有穗绿十字3.51%的股权,九合投资直接持有穗绿十字2.91%的股权。其中,帅广医药为穗绿十字第一大股东,梁峰、元生投资、普越贸易、九合投资分别为第四、第七、第八、第九大股东。
即梁峰除了直接持有穗绿十字12.7%的股权,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帅广医药和普越贸易间接控制穗绿十字28.33%股份,通过担任元生投资和九合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穗绿十字6.63%股份,合计控制穗绿十字47.67%股份。
在上述关系下,招股书披露,帅广医药与普越贸易为梁峰的一致行动人,梁峰与元生投资、九合投资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换言之,前十大股东中,穗绿十字实控人梁峰,与帅广医药、元生投资、九合投资、普越贸易,互为一致行动人。
值得一提的是,董事张克军系穗绿十字第六大股东。
1.2 董事张克军与迅康投资直接持有穗绿十字股权,两者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张克军为穗绿十字的董事,直接持股穗绿十字5.9%的股权,为穗绿十字第六大股东。
此外,广东迅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康投资”)直接持有穗绿十字2.46%的股权,分别为穗绿十字的第十大股东。
根据前述,即是说张克军、迅康投资均为穗绿十字的直接投资者之一。
招股书中,穗绿十字未认定张克军、迅康投资与梁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3 梁峰与张克军均持有帅广医药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达90%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帅广医药共有三名股东,其中,穗绿十字的实控人梁峰持有帅广医药66%的股权,董事张克军持有帅广医药24%的股权,迅康投资持有帅广医药10%的股权。
即梁峰,与张克军之间存在除穗绿十字外的共同投资行为。
也就是说,梁峰与张克军除了持有穗绿十字的股权,还持有帅广医药合计90%的股权,是否也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收购昔日关联方低效资产,并“揽下”近五千万元债务
关联方认定及关联关系是证监会的审查重点。此番上市背后,2021年,穗绿十字收购历史关联方的低效资产。
2.1 山西普德及其母公司誉衡药业为昔日关联方,前任董事曾在其担任要职
据招股书之“曾经的关联方”部分,报告期内,前任董事隆万程曾担任穗绿十字董事,2021年3月离任,自2022年3月起不再是关联方。
与此同时,前任董事隆万程曾担任誉衡药业总经理,曾担任山西普德执行董事。由于隆万程于2020年12月自誉衡药业、山西普德离任,誉衡药业、山西普德自2022年1月起不再是关联方。
据誉衡药业2021年年报,山西普德系誉衡药业子公司。
由此可知,穗绿十字前任董事隆万程曾同时担任誉衡药业董事及其子公司山西普德执行董事。由于2020年1月起,隆万程同时自誉衡药业、山西普德卸任,穗绿十字与二者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不仅如此,穗绿十字现任董事杨红冰也曾在誉衡药业担任要职。
2.2 现任董事杨红冰曾在誉衡药业担任要职逾13年,并于2018年5月离职
据招股书,2021年3月至今,杨红冰担任穗绿十字的董事。2004年9月至2017年10月,杨红冰先后担任誉衡药业销售部经理、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8年4月,任誉衡药业董事。
即2004年9月至2018年4月,长达近13年,穗绿十字董事杨红冰均在誉衡药业担任要职,直到2018年5月离职。
至今,穗绿十字与昔日关联方誉衡药业、山西普德,还存在其他“关联”。
2.3 杨红冰与誉衡药业董事兼总经理刁秀强,均供职于广州誉衡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穗绿十字的董事杨红冰,兼职广州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誉衡”)的董事。
据誉衡药业2021年年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刁秀强2014年9月9日起担任誉衡药业董事,2020年12月18日被聘任为誉衡药业总经理,现任誉衡药业董事、总经理、誉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哈尔滨蒲公英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山西普德执行董事、广州誉衡董事长。
即誉衡药业董事兼总经理刁秀强,同时兼任广州誉衡、山西普德的董事长。
至此不难发现,穗绿十字董事杨红冰与山西普德董事长刁秀强,在2014年9月9日就曾共同供职于誉衡药业,现仍共同供职于广州誉衡,两者的同事关系或维系至今。
此外,穗绿十字对誉衡药业还存在资产收购行为。
2.4 2021年收购誉衡药业子公司,穗绿十字并“揽下”近五千万元债务
据招股书,为扩大生产规模、扩充现有产能,穗绿十字拟收购山东誉衡100%股权。
2021年12月23日,广东赛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烽医药”)的全资子公司山东豪瑞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豪瑞恩”),与誉衡药业、山东誉衡共同签署了《关于山东誉衡药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豪瑞恩以587.6万元收购誉衡药业所持有的原山东誉衡100%股权,并同意对山东誉衡应付誉衡药业的4,912.38万元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价款及债务分期支付和偿还。
而截至招股书签署日,赛烽医药是穗绿十字的全资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核准本次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收购完成后,山东誉衡成为穗绿十字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誉衡药业出售子公司原因,誉衡药业表示,系降本增效所致。
据誉衡药业2021年年报,2021年,为提升经营管理效率、改善运营状况,誉衡药业通过出售股权、处置低效资产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山东誉衡为当年度出售子公司之一。
换言之,在上述穗绿十字收购山东誉衡中,对于交易对手誉衡药业而言,山东誉衡所持资产系衡药业低效资产,还负有对誉衡药业近五千万元债务。穗绿十字收购山东誉衡之举是否欠妥?不得而知。
实际上,穗绿十字与誉衡药药业的合作或可追溯至2017年。
三、原关联方受托生产穗绿十字战略产品,却以自有产品对外宣传或“越界”
2016年6月6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标志着药品注册制度由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捆绑制”,向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转型。
2017年,穗绿十字与山西普德达成协议,山西普德持有生产批文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在一致性评价通过后,穗绿十字申请成为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而山西普德转换为药品委托生产单位。
3.1 招股书显示,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系穗绿十字战略性产品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穗绿十字近年来重点布局的多个化学仿制药产品逐步落地,报告期至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共申报药品注册(含补充申请)23个,目前左氧氟沙星片、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缬沙坦片已获批,其中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中标第五批国家集采。
由此可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系穗绿十字为达到战略目标的产品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该战略产品的委托生产方为山西普德。
3.2 穗绿十字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上市许可持有人,山西普德为委托生产方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11月7日,穗绿十字有6个产品通过/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具体为左氧氟沙星片、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注射用奥美拉唑钠。
其中,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4021654,通过一致性评价/获批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8日,国药准字为H14021654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上市许可持有人为穗绿十字,生产单位为山西普德。
即是说,中标集采产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为穗绿十字自有产品,山西普德为委托生产方。
实际上,在穗绿十字申请该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过程中,其生产单位也有“出力”。
3.3 2017年8月约定,山西普德配合穗绿十字申请成为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上市许可持有人
据招股书,山西普德原持有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生产批文(国药准字H14021654),拥有符合GMP认证的药品生产线,穗绿十字于2017年8月与山西普德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一致性评价及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方面开展合作,由穗绿十字负责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山西普德负责申报支持、生产线改造等工作。
若一致性评价通过,山西普德应配合穗绿十字申请成为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穗绿十字拥有该药品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药品的产权、生产销售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穗绿十字在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后将该药品委托予山西普德生产。
可见,穗绿十字持有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上市许可,系由山西普德“辅助”取得。
在一致性评价申请通过后,为不影响集采供应a,山西普德推迟半年才向穗绿十字转让上市许可持有人。
3.4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山西普德使用穗绿十字商标生产销售
据招股书,2021年5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一致性评价申请通过,山西普德申请成为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并筹划转让予穗绿十字,但因该药品以山西普德为投标主体2021年6月中标第五批国家集采,为保证国家集采初期供应的稳定性,穗绿十字暂缓了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转让,在完成转让前的过渡期内,山西普德根据穗绿十字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生产及销售,穗绿十字向其收取商标使用费。穗绿十字变更成为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山西普德的合作模式亦转换为委托生产模式。
也就是说,2017年8月,穗绿十字与山西普德达成关于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受让协议。2021年5月,该产品一致性评价通过,次月该产品仍是以山西普德名义持有而中标第五批国家集采。至2022年1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上市许可持有人才正式变更为穗绿十字。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尽管穗绿十字暂未成为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但根据协议内容,一致性评价通过后,穗绿十字已享有该药品的全部权益,山西普德仅为该药品的委托生产厂家,山西普德对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生产销售需“贴上”穗绿十字名下商标,并支付商标使用费。
然而,山西普德实际关于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生产销售,或并非如上所述。
3.5 2022年,山西普德母公司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称为自有产品对外宣传
据签署日为2022年6月15日的《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誉衡药业问询回复”),在对结合产品集采中标情况、代理协议与许可证持有情况、在研产品与一致性评价情况,说明现有产品结构、未来发展布局的回复中,自有产品介绍披露,誉衡药业抗感染用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进入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2021年10月正式销售,根据IQVIA医院端数据,该产品占0.18%的市场份额,预计未来会呈上升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中标企业分别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深圳立健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德、山东润泽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欣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山西普德为誉衡药业的控股子公司。其他中标企业与誉衡药业并无关联。
同时,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誉衡药业及其子公司山西普德并无其他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相关药品上市许可。
上述情形意味着,誉衡药业称,其子公司山西普德自有产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在第五批国家集采中标。而实际上,该产品的所有权益为穗绿十字所有,而山西普德系该产品的委托生产单位。至此,穗绿十字与山西普德之间关于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权益归属问题上,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形?而誉衡药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是否侵害穗绿十字产品权益的嫌疑?而穗绿十字对此是否知情?存疑待解。
山雨欲来风满楼。此番上市,穗绿十字面对种种疑云,能否通过资本市场考验?
原文标题 : 穗绿十字收购原关联方低效资产 战略产品权属与委托生产单位“各执一词”